被告人刘某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安岳县人民法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5日起至2030年11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赔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一百三十六万九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