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隆回法院审结一起十二岁未成年人骑行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撞伤老年人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人身损害经济损失10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基本案情】
原告钱某某是一名年近八旬的老年人。2022年7月的一天下午,钱某某在女儿的陪同下出门散步,当行至街道转弯处时,被突然冲出来的被告邓某某骑行的自行车撞倒在地,不能动弹。经鉴定钱某某构成九级伤残,住院治疗22天,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交警部门认定未成年人邓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人身损害引起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邓某某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钱某某人身损害,交警部门认定邓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邓某某应对钱某某的人身损害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邓某某事发时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无单独财产,应由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20年修订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新增的四级案由,该案由主要援引《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总则编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根据非机动车和行人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
未成年人的风险驾控能力相对较弱,骑行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如果不遵守交通规则,操作不当,速度过快,或制动失灵,容易引发交通事故。青少年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遵守交通规则,佩戴安全头盔,不骑飞车,礼让行人。监护人要履行好监护职责,教育、管理、保护好未成年人,谨防发生交通事故及其他伤害事故。
来源:隆回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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