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案例1:
昵称为“秀凤爱分享”的用户于2023年4月10日在微信视频平台发布一条视频,内容大致是“胡某某第二次发布会召开,刘某某光头老师被限制出境”。视频一出,很快在家长群、朋友圈、微信群中迅速转发、传播、议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隆回县公安局依法给予陈某某行政拘留处罚。
案例2:
个体工商户刘某某于2023年4月20、4月25日、4月29日连续三次在某官方网站造谣某单位,大致内容是:“隆回某单位给每家个体工商户开具巨额罚单,让隆回大小个体户过着惶惶不可终日的生活”等谣言,点击量共达3万余次。刘某某的恶意造谣、虚构事实,误导了不明真相的群众,引发大量评论,严重影响隆回招商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隆回县公安局对刘某某处以行政处罚3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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