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
男,1998年1月21日出生,初中文化,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人,户籍地住址安岳县,现住西昌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5日被冕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1月6日由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冕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张某驾驶川WY××××轻型箱式货车从冕宁县泸沽镇向喜德县方向行驶,1l时许,行驶至泸苏路(冕宁段)12KM+70M处时,张某因疲劳驾驶,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驾驶的无牌轻便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驾驶川WY××××轻型厢式货车逃离事故现场。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被告人张某辩称
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2020年4月22日驾驶车辆的时候有点瞌睡,听到咚的一声,然后下车看一下,什么都没有看到,因为拉着货在,就直接走了,后来才知道三轮车被撞到坎坎下面了。后面泸沽交警队打电话说需要协助调查,我就去了,交警队认定我负事故全部责任无异议。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疲劳驾驶发生一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重大事故后逃逸,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积极进行赔偿,受害人家属已书面谅解被告人并恳请不再追究张某的任何刑事责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冕检一部量建[2020]Z32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该量刑建议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予以采纳。
经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委托西昌市司法局社会调查评估,回复意见:“同意将被告人张某纳入社区矫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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