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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7月9日,安岳县消费者李先生驾驶新买的电动四轮车上路,被交警部门查处扣押并告知其驾驶的电动四轮车不符合上路要求。李先生认为购买电动车时经营者周先生从未提出此车不能在公路上使用,因此该为此次损失做出合理的赔偿,经与经营者协商未果,遂投诉至安岳县消委会请求维权。
网络配图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安岳县消委会工作人员立即与经营者周某取得联系,并到购买地了解核实具体情况。经调查,周某车行有还未售出的与投诉人同款的电动四轮车,工作人员检查了该款电动车的相关手续,显示此车只能用于厂房内驾驶,有电动车辆出厂合格证。消费者李先生于2020年6月在安岳县姚市镇周某的电动车行内购买该四轮电动车时,经营者周某并未提示其此车不能行驶在公路上,被交警查扣后,其自行与经营者沟通协商解决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有关规定,工作人员先后多次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最终于8月20日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和解意见,由经营户一次性赔付消费者1万元人民币。
案例评析
本案中,车行经营者没有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规定的义务,没有及时告知消费者其购买的电动四轮车不得用于公路上行驶,导致消费者李先生在不知晓的情况下行驶该车在公路上被交警部门查扣。因而造成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品买卖投诉件。此案中,因果关系明确。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到销售者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进行宣讲,促进了和解。同时,现场提醒经营者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要尽到自身的义务;也鼓励消费者在今后的消费活动中勇敢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协商不成功的时候可以到辖区的消委组织进行投诉或向有关行政部门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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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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