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禁止情形广告行为被查
【案由】
2019年4月29日,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四川某新闻媒体举报称:安岳县某医疗器械经营部涉嫌非法从事会销经营,在经营过程中集中中老年消费者开展免费体验,以夸大、虚假宣传形式误导消费者购买喜来健牌医疗器械。安岳县市场监管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开展调查。
【处置过程及结果】
经查明,该医疗器械经营部成立至今,主要从事推广、宣传喜来健牌CGM-RHV多功能温热理疗床产品活动,尚未对外销售。当事人在从事推广、宣传喜来健牌医疗器械活动期间,对外宣传时反复强调各种疾病的危害,通过散发印刷品广告单,播放幻灯片和代言人视频广告,现场讲课,口头宣传等方式夸大、误导宣传产品有多种除《医疗器械注册证》审批的适用范围外的疾病治疗作用、效果,对禁忌症范围、器械只有辅助治疗作用等不予明示或宣传。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一款(四)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第十六条三款:“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构成误导宣传和发布法律禁止情形广告行为。
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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