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两卡”人员被判处刑罚的公 告
当前涉“两卡”行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相关犯罪活动突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重侵蚀社会诚信根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卡)、电话卡或支付账户的单位、个人及相关组织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同时还会被予以信用惩戒,5年内将暂停其银行账户(卡)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新开户。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现将部分参与涉“两卡”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判处刑罚人员向社会予以公告。
李某春,男,44岁,隆回县岩口镇马头山村人。因出借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杨某军,男,23岁,隆回县岩口镇小桥村人。因出借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获利600元,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马某,男,18岁,隆回县岩口镇黄金洞村人。因出借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获利1000元,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刘某妹,女,37岁,隆回县岩口镇马头山村人。因出借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获利3000元,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蒋某鑫,男,38岁,隆回县岩口镇温里社区人。因出借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徐某利,男,18岁,隆回县岩口镇龙水炼村人。因出借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获利300元,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蒋某军,男,21岁,隆回县岩口镇河边村人。因出借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获利400元,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蒋某军,男,30岁,隆回县岩口镇小桥村人。因出借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袁某伟,男,26岁,隆回县岩口镇小桥村人。因出借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陈某广,男,19岁,隆回县岩口镇棋盘村人。因出借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获利500元,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蒋某,男,33岁,隆回县岩口镇河边村人。因出借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获利1540元,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下一步,公安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对涉“两卡”人员,涉嫌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最大限度彰显刑罚威严。
隆回县公安局
202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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