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调查,近期我县有多家光伏企业未经备案审核在县内开展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业务,存在与用户的合同或协议有欺骗或不合理条款、施工单位无施工资质、电站质量不高、安全得不到保障等情况。这些情况损害了国家和群众利益,扰乱了我县新能源开发建设秩序,并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同时,经县人民政府与原投资主体湖南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共同商定,该公司同意退出我县整县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鉴于当前光伏开发的各种问题和新投资主体即将于近期确定的情况,现将居民光伏电站开发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屋顶租赁开发模式。居民屋顶光伏电站必须按照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隆回县推进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项目实施方案》(隆政办发【2022】19号)要求,实行屋顶租赁模式。坚决防范和打击投资企业借居民名义融资、贷款建设光伏电站,杜绝借居民名义备案、并网而实际收益归投资企业所有的其它租赁模式或合作共建模式。各乡镇(街道)要告知各村(社区),并加强居民光伏电站风险防范宣传力度,避免群众受骗上当,保护群众的合法利益。二、严格按照非自然人名义并网。居民屋顶光伏电站实行非自然人名义并网(自然人全额投资,利用自有宅基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比如自有住宅以及附属物建设的分布式光伏系统,可以自然人名义并网)。2023年3月15日前,完成建设验收的,并以自然人名义完成并网的予以认可,2023年3月15日前已完工但未并网的,全部采取非自然人名义并网,再以公司名义补充项目立项备案,国网隆回县供电公司再予以并网。3月15日后严格执行非自然人名义并网。
三、严格落实施工单位资质管控。从2023年3月15日开始,对于无光伏电站施工资质或实行施工资质挂靠的企业开发建设的光伏电站,不予接入并网。四、严格规范光伏结算发票管理。为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受益,最大程度降低房屋产权人的税务风险,所有光伏用户需提供税务发票方可结算光伏收益。自然人光伏用户在出具书面的委托书后供电公司可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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