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15万元可落实教师资格证和教师编制?法院判了
双清法院
2024-07-23 10:29
又是一年就业季,
碰到“咨询指导”声称,
交纳诚意金
就可以落实教师资格证甚至是教师编制,
正在找工作的你
心动了吗?
不准信!不准信!不准信!!!
近日,邵阳市双清区法院审理了一起
“教师编制合同”纠纷案。
90年的孙小小(化名)毕业于师范院校,想解决教师编制从事教学工作。2021年12月,同乡邻居孙咨询(化名)找上门来,说自己可以通过关系帮人拿到教师资格证,解决带编制的教师工作,并且可以通过某信息咨询公司签订合同。但需要15万元费用,且需预付9万元诚意金,待工作及教师资格证落实再付剩余6万元款项,若不能落实则全额退款。当时的孙小小已经31岁,距教师编制考试限制的年龄越来越近,咬咬牙还是决定付款签订合同。2021年12月9日,孙小小在孙咨询的带领下,在信息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的办公场所与信息咨询公司签订了《教师招聘考试咨询指导服务合同》,加盖信息咨询公司公章。合同签订过程中,孙小小发现并提出合同内容是“考试咨询指导”,与事先约定不符。信息咨询公司方解释:“签合同只是形式,只要目的达成即可”。犹豫再三,孙小小还是按照孙咨询的指示直接将9万元转入孙咨询的账户,由孙咨询出具收据。而后,孙小小多次催促,却迟迟未收到事情办妥的消息。直到2023年5月孙咨询病故,事没办成钱也没退,于是孙小小向信息咨询公司追讨诚意金。信息咨询公司却声称合同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签订的,诚意金也没有转给廖某或公司,不愿退款。此时,孙小小才意识到,这是一场针对她迫切找工作的心理而设下的骗局。多次催还无果,孙小小将该信息咨询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教师招聘考试咨询指导服务合同》,并要求信息咨询公司退还9万元。双清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存在2个争议焦点:一是孙小小与信息咨询公司所签订合同是否有效;二是信息咨询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该案中孙小小签订的《教师招聘考试咨询指导服务合同》内容是虚假的意思表示,合同无效,因此自然也不存在合同解除的问题。《教师招聘考试咨询指导服务合同》以提供招聘考试咨询指导服务为名,实质是托关系解决工作。获取教师资格证需参加由教育部或地方部门组织的教师资格考试,教育事业单位任用教师应当面向社会,贯彻择优录取的原则。请托解决教师资格证、解决教师编制,违反行政法规和国家教育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合法正规的聘用或者任用制度,违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亦为无效行为。虽然孙小小的9万元直接支付给了孙咨询,但签订合同时信息咨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廖某、孙咨询均在现场,且加盖了公司公章,基于上述表象,孙小小有理由相信孙咨询具有代理权,从而与其进行交易。信息咨询公司管理不规范、以加盖公章的方式用自身企业信用为孙咨询的行为背书,应承担本案责任。同时,孙小小投机取巧、动机不纯,企图通过非法途径谋求不正当利益,自身亦存在过错。综上,法院酌定信息咨询公司、孙小小各承担85%、15%责任,判决信息咨询公司应向孙小小支付76500元。双方均服判息诉。以花钱“托关系”“找后门”的方式谋求工作岗位,这样的捷径不会凭空降临。希望广大群众以此为戒,保持清醒头脑,莫动歪心,切勿被别有用心的机构和个人言语所蒙蔽,通过公开公平的招聘方式,提升能力应对招考方为正途。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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