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两卡”人员被判处刑罚的公告当前涉“两卡”行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相关犯罪活动突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重侵蚀社会诚信根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卡)、电话卡或支付账户的单位、个人及相关组织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同时还会被予以信用惩戒,5年内将暂停其银行账户(卡)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新开户。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现将部分参与涉“两卡”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判处刑罚人员向社会予以公告。钟某烟,男,33岁,三阁司镇红星村人。明知他人用其银行卡从事网络诈骗,仍帮助他人转账,银行流水达13万余元。2022年6月钟某烟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龙某勇,男,34岁,三阁司镇石笋寨村人。明知他人用其银行卡从事网络诈骗后,仍提供微信、支付宝及通过刷脸认证等方式帮助他人转账。2022年6月龙某勇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彭某喜,男,32岁,三阁司镇友谊村人。明知他人用其银行卡从事网络诈骗后,仍将其名下的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帮助电信诈骗人员到ATM机上取钱,非法获利2000元。2022年7月彭某喜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钟某田,男,40岁,三阁司镇长铺社区21组人。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从事网络诈骗活动,仍介绍他人将银行卡给诈骗分子转账使用。2022年6月钟某田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下一步,公安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对涉“两卡”人员,涉嫌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最大限度彰显刑罚威严。隆回县公安局 2022年7月15日
关于涉“两卡”人员被判处刑罚的公告
当前涉“两卡”行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相关犯罪活动突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重侵蚀社会诚信根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卡)、电话卡或支付账户的单位、个人及相关组织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同时还会被予以信用惩戒,5年内将暂停其银行账户(卡)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新开户。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现将部分参与涉“两卡”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判处刑罚人员向社会予以公告。
钟某烟,男,33岁,三阁司镇红星村人。明知他人用其银行卡从事网络诈骗,仍帮助他人转账,银行流水达13万余元。2022年6月钟某烟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龙某勇,男,34岁,三阁司镇石笋寨村人。明知他人用其银行卡从事网络诈骗后,仍提供微信、支付宝及通过刷脸认证等方式帮助他人转账。2022年6月龙某勇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彭某喜,男,32岁,三阁司镇友谊村人。明知他人用其银行卡从事网络诈骗后,仍将其名下的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帮助电信诈骗人员到ATM机上取钱,非法获利2000元。2022年7月彭某喜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钟某田,男,40岁,三阁司镇长铺社区21组人。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从事网络诈骗活动,仍介绍他人将银行卡给诈骗分子转账使用。2022年6月钟某田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下一步,公安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对涉“两卡”人员,涉嫌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最大限度彰显刑罚威严。
隆回县公安局
2022年7月15日
关于涉“两卡”人员被判处刑罚的公告当前涉“两卡”行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相关犯罪活动突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重侵蚀社会诚信根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卡)、电话卡或支付账户的单位、个人及相关组织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同时还会被予以信用惩戒,5年内将暂停其银行账户(卡)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新开户。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现将部分参与涉“两卡”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判处刑罚人员向社会予以公告。屈某涛,男,21岁,隆回县桃花坪街道叶家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蒲某羽,男,26岁,隆回县桃花坪街道木梁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阳某琨,男,26岁,隆回县桃花坪街道桃洪东路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文某妹,女,52岁,隆回县桃花坪街道书院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周某华,女,45岁,隆回县桃花坪街道南山社区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郭某,男,18岁,隆回县桃花坪街道小水塘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阮某桥,男,25岁,隆回县桃花坪街道南塘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庞某,男,43岁,隆回县桃花坪街道桃花社区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黄某,男,20岁,隆回县桃花坪街道长扶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黄某文,男,20岁,隆回县桃花坪街道和码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罗某玲,女,24岁,隆回县桃花坪街道永胜社区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范某成,男,37岁,隆回县桃花坪街道杨竹塘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范某纤,女,26岁,隆回县桃花坪街道书院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曾某,男,19岁,隆回县桃花坪街道富隆社区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下一步,公安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对涉“两卡”人员,涉嫌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最大限度彰显刑罚威严。隆回县公安局2022年7月14日
屈某涛,男,21岁,隆回县桃花坪街道叶家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蒲某羽,男,26岁,隆回县桃花坪街道木梁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阳某琨,男,26岁,隆回县桃花坪街道桃洪东路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文某妹,女,52岁,隆回县桃花坪街道书院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周某华,女,45岁,隆回县桃花坪街道南山社区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郭某,男,18岁,隆回县桃花坪街道小水塘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阮某桥,男,25岁,隆回县桃花坪街道南塘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庞某,男,43岁,隆回县桃花坪街道桃花社区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黄某,男,20岁,隆回县桃花坪街道长扶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黄某文,男,20岁,隆回县桃花坪街道和码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罗某玲,女,24岁,隆回县桃花坪街道永胜社区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范某成,男,37岁,隆回县桃花坪街道杨竹塘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范某纤,女,26岁,隆回县桃花坪街道书院村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曾某,男,19岁,隆回县桃花坪街道富隆社区人。因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202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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